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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新闻) 扁“机要费”案名词解释:准备庭与审理庭
2008-9-19 21:54:46

    新华网消息 据台联合晚报报道,台北地院审理吴淑珍涉“机要费”案,合议庭上午决议准备程序庭退出,进入审理程序。“准备”、“审理”程序到底两者有何不同?

    法界人士指出,为使案件的审判能够密集、顺畅的进行,在开端审判之前,自应有相当的准备,所以要有“准备程序”。

    准备程序中,因为调查证据未来是整个审判程序的核心,当事人有什么证据要调查,要传唤何人做证,或做什么鉴定,或请求其他机关调取书证,都要在此时提出来,让法院了解,如果认为有调查的必要,才能预留时间、妥善安排,使日后的“审判程序”顺利、有序进行,以节省时间,发挥审判性能。

    因此,在“机要费”案中,合议庭为使审判程序顺利,案件在准备程序中,审判长会要求检察官和被告,要尽速提出证据列表、人证、物证等待证事项,检方扣案的凭证等数据,也要尽速移送法院。

    也就是说,准备程序愈完备,对被告愈有利,因此,吴淑珍不出庭,合议庭决议下次即进入实质的审理程序,是为了节省时间,让审判更有效率,至于对吴淑珍一方,准备程序退出,未来无法再提有利证据,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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