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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闯关东》 一电视台被判赔偿3万元
2008-9-17 18:57:48

    

    新华网郑州9月17日电(景永利、侯贵枝)河南新乡市教育电视台在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播出备受观众喜欢的电视连续剧《闯关东》,被版权人告上法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令新乡市教育电视台赔偿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损失3万元,并向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赔礼道歉。

    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由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投资制作。《闯关东》制作完成后,经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查,于2007年1月12日向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播放。该剧自2008年1月2日在中央电视台首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其收视率目前在国内名列前茅。

    2008年2月4日,新乡市教育电视台开始在本台播放《闯关东》,每日两集,播放时间为每日早晨6时35分至8时20分 。而新乡市教育电视台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之前,却未征得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同意,也未向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乡市教育电视台未经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同意,未向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行为,已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侵犯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该行为已对《闯关东》的正常发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新乡市教育电视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立即停止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公开向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一定损失。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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