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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保荐办法修改强化责任 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2008-9-13 11:11:03
■保荐机构要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申请保荐机构资格至少要有4名保荐代表人 ■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但允许联合主承销 ■目前共有保荐机构66家,保荐代表人1121人 中国证监会9月12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管理办法》强化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责任,旨在形成良好的项目筛选机制,把好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化的闸门,全力保护所有投资人尤其是普通投资人的权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保荐制度的完善将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近几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深化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深化发行监管的改革创新。可以预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市场诚信建设。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发行制度最终将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保荐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目前保荐机构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较为普遍,内部控制水平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比原来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加强了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保荐机构在建立健全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同时,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上,《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要求,也将最低人数由两名提高到了四名。 为了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要在工作日志中注明去了企业多少趟,都见了谁,谈话内容是什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要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对那些执业质量低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只签字不干活”的保荐代表人,以及极少数扰乱行业正常秩序、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利用保荐代表人的特殊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害群之马”,中国证监会将严加监管、坚决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管理办法》不再区分项目大小,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同时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在存在与发行人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采取联合保荐的形式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 《管理办法》还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 在强化监管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将增加现场检查制度,增加监管事由,细化监管范围。“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暂停甚至撤销资格的处罚措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本次修订在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责任、区分监管事项轻重适用不同的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引入了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据了解,2001年3月,我国新股发行正式实施核准制,将政府推荐企业发行上市改为由证券公司选择、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发行审核体制从审批制过渡到了核准制。为了适应核准制的变化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保荐制度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目前,共有保荐机构66家,保荐代表人1121人。(记者 申屠青南 谢闻麒) 敬请注意: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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