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鲁哲)“十一”长假将到,加班费该怎么算?这是“加班族”普遍关心的问题。今天上午,记者连线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通过本报提醒市民“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4种表现形式”,同时希望市民如果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几种表现形式:
“小算盘”1 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
普陀区某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为690元,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并以此来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点评】根据规定,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如果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小算盘”2 自定加班工资低标准
奉贤某木材加工厂规定职工工资为1000元,单位安排加班,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一小时计发。
【点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其在法定节假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70%÷20.92÷8×300%≈12.6元。
“小算盘”3 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
在5月1日、2日、3日和10月1日、2日和3日,以及春节期间,黄浦区某商场对加班的营业员采取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
【点评】根据规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小算盘”4 不按每月20.92天折算
闵行区某服装厂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而是按照每月30天折算,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
【点评】根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得出日工资标准,再除以8,则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乘以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可以得出劳动者应得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