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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新闻) 香港《2008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生效
2008-7-4 16:15:52

    新华网香港7月4日电 香港《2008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4日刊宪,即时生效。条例对行政长官涉嫌贪污的行为作出全面的防范及规管,包括禁止行政长官采取任何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贪污行为,以及管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

    根据条例,行政长官如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即触犯法例;任何人向行政长官行贿亦属犯罪。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准或控制的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也属违法。

    条例设立转介机制,授权廉政专员在调查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时,可转介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在收到廉政专员的转介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可转介立法会议员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所订的弹劾程序,采取行动。

    为使立法会议员能更有效地行使有关权力,条例容许立法会议员向立法会秘书长披露律政司司长提交的资料。立法会秘书长可在有合理需要作出披露的情况下,向立法会秘书处职员披露所取得的资料。

    基本法所订的弹劾程序一旦展开,即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则任何人均可披露律政司司长提交的资料。

    目前行政长官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不得行贿或受贿。基本法表明,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提供弹劾机制,以处理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的指控。

    自1997年起,行政长官办公室已设立礼物名册,登记行政长官以公职身份接受的礼物。礼物名册每月更新,并上载行政长官网页,供市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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