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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新闻) 喝了二两白酒:河北廊坊派出所长杀副所长
2008-4-23 21:54:38
2008年4月18日,震惊全国的派出所长杀副所长一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此前,在两会召开之际,死者家属曾接到法院通知3月4日开庭的消息,但开庭时,法院因为受害人父母年因故没有到庭为由取消了庭审,使案件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案件回放: 2007年7月16日14时许,44岁的环区派出所所长邓绍宏在其办公室将42岁的副所长周茂祥砍伤,随后邓绍宏逃走。案发后40分钟,民警在天津武清区大王武庄村南一玉米地发现了倒在地上的邓绍宏,其脖子和身上有多数伤痕,身旁还有一包带血的剃须刀片,民警立即将邓送往医院救治脱险。 有媒体报道称:据邓绍宏家属介绍,案发前一天,邓曾到天津某医院治疗抑郁症。案发后,北京回龙观医院鉴定,邓为“重度抑郁症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周茂祥家属却认为,回龙观医院的鉴定过多地采信邓绍宏及其家人的描述,而列举的同事对邓绍宏精神和工作状态的描述,又在相关卷宗中无法查到。“从杀人准备的刀具地点,以及邓绍宏拿着刀片离开现场的情形分析,当时他非常清醒。” 庭审争议大待判决认定 在庭审当中,争议最大的是精神病鉴定是否需要重做的问题。对此公诉人的意见和被告的代理人意见一致,而被告的第二代理人既被告的姐夫则认为邓绍宏的病情要比目前鉴定书上所说的严重,并称根据自己10多年的研究可以证实,邓绍宏得的是抑郁妄想症。原告的律师认为邓绍宏的精神病鉴定程序违法,既然第二被告的姐夫也认为鉴定不合理,就应该重新鉴定。 在庭审当中,被告的第一代理律师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他认为邓绍宏不是故意杀人,他没有主关上的故意杀人动机,他和周副所长亲如兄弟怎么会杀死自己的“至亲”?而应该认定为伤害罪致死。 被告的第一代理律师的话音普落,立即遭到原告的反对。 被告人代理律师认为,邓绍宏在玉米地中被警察发现后如实供述自己砍人经过,属于有自首情节。对此说法,公诉人予以否定。 今天庭审中,死者妻子提出的8万余元赔偿;死者父母及儿子则提出330万元赔偿。 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死者的父母,他们对此异常愤慨说:被告的家人通过廊坊市公安局的法医联系到廊坊市公安局的关系单位北京回龙观医院,通过收买个别败类为杀人犯邓绍宏开出了所谓“精神病鉴定书”,说邓绍宏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企图以此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首先本案是河北省地域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对于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不应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其次,该鉴定片面采信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避重就轻的陈述,尤其是鉴定书中记载与其有工作关系的同事材料汇总则在案件卷宗中无从查找到。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依据不真实、不客观。第三,据卷宗记载,无论从被告人供述中还是其他证人证言中,均有被告人邓绍宏杀人后洗手、拿刮胡子刀、找车钥匙开车潜逃的过程纪录,由此可见当时其控制能力完全正常,通过其以上活动特点足以看到他的杀人行为与其狭隘的、狂妄的、酒后滋事的变态人格有关而与其精神无关,因此该鉴定结论是缺乏科学性的结论。 案发前局座请嫌犯等喝酒 在这起案件当中,人们忽略了一个因素,那就是,邓绍宏在杀死副所长周茂祥的那天上午“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 2007年7月18日,在廊坊市人民医院的病房里,廊坊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给邓绍宏作了笔录,笔录中有这样一段叙述:2007年7月16日,11点半左右我从楼上下来,这时看到周茂祥在给一个老头调解事,周茂祥看到我下楼了,对那个老头说,这是我们所长,你找他吧。我问那个老头是怎么回事,老头说,等了一周了,就为狗的事。我说这些小事你找周所就行了。周所说,他管片没人。我说,没人你也不能往我这推啊。当时周所让老头走了,我心里挺别扭。这时,我们分局纪检书记马宝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春都贵宾楼211房间。 我开着所里的警车去了(冀R—0579警,213警车),到春都贵宾楼211房间后,看到分局局长穆保民,纪检书记马宝军、副局长连伟,治安大队长王树清,还有开发区原交警三大队大队长王树忠,还有穆局的司机王东等人在,之后大家一起吃饭,因为下午有工作,大家没喝多少酒,我喝了有二两左右的白酒,喝酒过程当中,我就感到身体不舒服,脑袋发胀...... 据知情人透露,这次喝酒是因为开发区原交警三大队大队长王树忠升任廊坊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的缘故,由穆局长出面主持请客以示祝贺。而请邓绍宏作陪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他和穆局长同是河北文安县老乡。 喝酒回到派出所后不久,邓绍宏乱刀杀死副所长周茂祥的惨案就发生了…… 试想,本来就有“抑郁症”的邓绍宏,再喝上二两白酒“身体不舒服,脑袋发胀”……这不能排除是案件发生的诱因之一。 开庭结束,记者来到了廊坊市政法委,办公室的解主任接待了记者,记者向其介绍了开发区公安分局领导中午集体饮酒的情况,并把邓绍宏的笔录展示给解主任看,希望政法委能对开发区分局中午集体喝酒的事情进行监督,解主任答复一定把意见转告领导。 早在2003年2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五条禁令”中,就有严禁警务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三条都与禁酒有关。其中第四条“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敬请注意: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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